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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号:12562917
我国公民非专业急救的法律问题现状(2)
http://www.100md.com 2012年12月1日 《医学与法学·综合版》 2012年第6期
     2.1 国内院前急救培训现状

    我国院前急救培训开展较晚,最初开展急救培训的是红十字会。国内主要是红十字会与急救中心承担公民急救培训的职责。2001年,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教育部、公安部等15个部委办联合发布《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》,提出建立救护培训基地扩大培训范围,提高普及率的目标[4]。深圳已在2003年正式实施了社区第一目击者急救知识培训工程[6],但目前深圳公众急救知识的普及率不足2%,广州、天津等地尚不足l%;珠海作为中南五省急救员培训基地自2006年以来,共有2000多人参加了专业、系统训练,其中约1000多人拿到了初级急救员资格证书。

    2.2 国内院前急救资格认证

    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明确的急救资格认证的法律规范,仅部分法规涉及公众服务资格的相关规定,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、行业,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、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、资质的事项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第四十九条指出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,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: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,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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